第1章總則
第1條適用範圍
1. 時間適用:本刑法自發布日起生效,適用於所有進入虛擬國空間的使用者、虛擬國公民及所有與虛擬國網路或實體空間發生聯繫的行為人。
2. 地點適用:本刑法適用於虛擬國所管轄的所有虛擬與實體空間,包括但不限於虛擬世界、網路平台、社群媒體、虛擬商品及虛擬環境的所有互動。
3. 對象適用:本刑法適用於所有虛擬國成員、公民、駐地者及任何存取或使用虛擬國空間的外部個體或實體。
4. 犯罪適用範圍:本刑法適用於虛擬國範圍內的所有違法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否發生在虛擬環境或涉及現實世界互動。
第2章犯罪分類與處罰
第2條犯罪處罰等級
1. 罰款積分:適用於輕微犯罪,犯罪者將被罰款一定數量的積分。積分值依據行為的性質與情節嚴重程度決定。
2. 有期禁言:適用於中等程度的犯罪,犯罪者將被禁言一定時間,禁言期限依據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及社會影響評定。
3. 驅逐出境:適用於嚴重犯罪,犯罪者將永久驅逐出虛擬國,並禁止再次進入虛擬國。
4. 蒐集證據並向當地司法機關檢舉:對於特重犯罪,虛擬國將立即啟動證據蒐集程序,將犯罪者的相關證據移交給其所在國的司法機關處理。
第3條常見犯罪行為及分類
1. 洩漏機密:
o 輕度外洩(2級):洩漏較低敏感度的機密訊息,未造成嚴重後果。
o 嚴重洩漏(3級):洩漏高級機密或涉及重要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等領域的信息,造成較大社會危害。
o 處罰:輕度外洩機密可處以罰款積分或短期禁言,嚴重洩漏機密可能面臨長時間禁言或驅逐出境。
2. 誹謗:
o 轻度诽谤(1级):言辞轻微,未造成显著影响的虚假言论。
o 中度誹謗(2級):言語具有誤導性,造成部分負面影響,但沒有廣泛傳播。
o 重度誹謗(3級):嚴重損害他人名譽或生活,造成不可逆轉的社會影響。
o 特重誹謗(4級):以虛假資訊為基礎,進行大規模的惡意誹謗,造成廣泛且持久的社會動盪。
o 處罰:輕度誹謗處以罰款積分或短期禁言,嚴重誹謗者可能面臨長期禁言、驅逐出境及司法檢舉。
3. 輕度駭客行為:
o 2級輕度駭客行為:未經授權的輕微系統侵入,未造成嚴重損害或資料外洩。
o 3級嚴重駭客行為:侵犯系統並造成一定的損失,如資料外洩、服務中斷等。
o 處罰:輕度駭客行為可處以罰款積分或短期禁言,嚴重駭客行為可能面臨長時間禁言或驅逐出境。
4. 嚴重駭客行為:
o 4級:駭客行為嚴重破壞虛擬國的網路系統,造成災難性後果,如大規模的資料遺失、系統癱瘓等。
o 處罰:嚴重駭客行為處以驅逐出境,並蒐集證據向犯罪者所在國的司法機關檢舉,依法追究責任。
5. 其他犯罪行為:
o 包括但不限於詐騙、虛擬財產侵害、濫用職權、假冒身分、侵害隱私、違規使用虛擬貨幣等。
o 處罰:視情節輕重,輕者罰款積分,中者禁言或驅逐出境,嚴重者依法檢舉。
第3章特大罪行處理
第4條特大罪行處理原則
針對重大、嚴重或影響深遠的罪行,虛擬國將採取特別措施:
1. 證據蒐集與司法移交:
o 對於重大犯罪行為,虛擬國將啟動緊急證據蒐集程序,收集與犯罪行為相關的所有證據。犯罪者相關證據將依照國際司法合作協議移交給其所在國的司法機關處理。
2. 緊急避險模式:
o 若犯罪行為的發生可能對虛擬國或國際社會造成嚴重影響,虛擬國有權啟動緊急避險模式,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 降級國際衝突風險處理模式;
§ 啟動資訊共享、國際輿論呼籲等非對抗性手段,推動案件的和平解決與化解。
第4章虛擬國與其他國家法律衝突的處理
第5條法律衝突處理原則
當虛擬國的法律與其他國家的法律發生衝突時,虛擬國將遵循以下原則:
1. 降級為協會身份:
o 與其他國家發生法律衝突時,虛擬國可選擇降級為協會身份,停止以虛擬國身份參與相關事務。降級後,虛擬國將停止以下行為:
§ 軍事幹預;
§ 政治或司法幹預。
o 虛擬國將以中立身分繼續處理國際事務,避免引發更大的衝突。
2. 降級檢舉處理:
o 在降級為協會身份後,虛擬國仍將透過合法途徑收集證據,並向犯罪者所在國的司法機關提出檢舉,確保其犯罪行為得到公正處理。
第6條國際合作框架
即便虛擬國降級為協會身份,虛擬國仍將配合國際社會處理相關事務:
1. 推動案件的公正解決:虛擬國將透過技術、資源共享等手段,協助國際社會推動案件的公正解決。
2. 技術與資源支援:以中立身分提供技術支援、資源支援或資訊支援,避免直接涉入政治或軍事對抗。
第7條審慎降級原則
虛擬國決定是否降級為協會身份時,必須基於詳細的國際衝突評估,確保:
· 採取降級措施不會引發更大的國際爭議;
· 保護虛擬國的國家信譽及利益,同時避免損害虛擬國與其他國家的友好關係。
第5章刑法的適用原則
第8條罪刑法定原則
1. 罪刑法定原則:本刑法明確規定哪些行為構成犯罪,任何未被明確列為犯罪的行為,不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法律的明確性:所有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據虛擬國的現行法律規定,且沒有其他法律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定罪。
第9條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犯罪行為的懲罰必須與其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及悔罪表現相符。處罰的種類和輕重應根據罪行的具體情況做出裁定。
2. 刑罰適度:刑罰的執行應保證公正,並與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相符,確保刑事責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10條刑事責任的免除與減輕
1. 正當防衛:
o 當行為人在遭遇非法侵害時,實施了保護自己或他人合法權益的防衛行為,且防衛適度,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 緊急避險:
o 當行為人處於緊急情況下,採取必要的手段避免更大危害時,導致他人損害的,可以依法減輕處罰,或者在情節輕微時免除刑事責任。
3. 未遂:
o 未遂犯指犯罪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但未完全實施或未造成犯罪結果。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可依犯罪未遂的情節減輕。
4. 酌定從輕處罰:
o 在特殊情況下,考慮犯罪者的悔罪態度、社會危害較小等因素,法院可酌情從輕處罰。
第6章附則
第11條法律生效
本刑法自發布日起生效,所有虛擬國成員及所有進入虛擬國的個體必須遵守本法。
第12條法律修改
本刑法的條文可依據虛擬國的實際需要、社會發展與國際關係的變化來修改。所有修改必須經過虛擬國司法機構審議並通過。